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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春市县级

隶属于阳江市 · 行政区划代码 4417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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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别
县级
行政区划代码
441781
所属
下辖
24 个下级行政区

简介

阳春市(邮政式拼音:),是中国广东省所辖的县级市,由阳江市代管,位于广东省西南部,漠阳江中上游。市境与阳江市的江城区、阳东区、阳西县,茂名市的电白区、高州市、信宜市,云浮市的云安区、罗定市、新兴县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市接壤,毗邻珠江三角洲、香港、澳门。全市总面积4054.7平方公里,是目前仅次于英德市的广东省面积第二大县(县级市)。市人民政府驻地为春城街道。

阳春市以汉族人口居多,有瑶、壮等少数民族。至2019年,阳春市辖15个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驻在春城街道。

歷史

建置沿革

古代

战国(前3世纪),为百越地。

秦始皇二十六年(前221年),秦兵第一次南征百越下岭南,置南海郡,阳春地属之。秦始皇三十三年(前214年),秦兵第二次南征百越,在岭南置南海、桂林、象三郡,阳春地属桂林郡。

汉元鼎六年(前111年),为合浦郡高凉县地。

三国吴赤乌元年(238年)置莫阳县,属高兴郡,为阳春地建县之始。

晋太康元年(280年),省高兴郡,莫阳县属高凉郡。今县境北部为苍梧郡临允县地。

南朝宋元嘉年间,在原临允县南部(即今县境北部和西北部)分置龙潭县、甘东县(南朝齐更名为甘泉县),均属新宁郡。

南朝梁普通四年(523年),撤销莫阳县,改设阳春郡并置阳春县,这是以“阳春”名建县之始。阳春郡辖阳春、甘泉二县。

隋开皇十年(590年),撤销阳春郡,以阳春县属高州;龙潭县改称铜陵县,分甘泉县置西城、流南(开皇十八年曾改称南流)二县,均属端州。大业二年(606年)复置高凉郡,阳春县属之;撤销西城、流南二县,并入铜陵县,属信安郡辖。

唐武德四年(621年)置春州,州治在今春城镇城区,并恢复流南县,春州领阳春、流南二县。同年又分春州置勤州(又称铜陵郡),从铜陵县分置富林县;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春、勤二州隶属于岭南道。武德五年(622年)恢复西城县,属春州;撤销勤州,将富林县并入铜陵县。不久,西城、流南二县并入阳春县。万岁通天二年(697年)恢复勤州,辖铜陵县。长安二年(702年)又撤勤州,铜陵县改属春州。开元十八年(730年)复置勤州及富林县,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天宝元年(742年)春州又称南陵郡,并析阳春县置罗水县属之;勤州又称云浮郡。乾元元年(758年)春州仍领阳春、罗水二县;勤州由富林徙治于铜陵,又称铜陵郡,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

五代(907-960年),属南汉,复置流南县,春州领阳春、罗水、流南三县;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

宋开宝五年(972年)撤销春州,阳春、罗水、流南三县改属恩州。次年,复置春州,撤销勤州;并将富林县并入铜陵县,罗水、流南二县并入阳春县;春州领阳春、铜陵二县。大中祥符九年(1016年)撤销春州,阳春县改称新春县,属新州辖。天禧四年(1020年)再复春州,把新春县复称阳春县,春州领阳春、铜陵二县。熙宁六年(1073年)废春州,把铜陵县并入阳春县,阳春县属南恩州。

元代沿宋制,阳春县仍属南恩州(至元十三年至十八年曾改称南恩路)。

明洪武二年(1369年)阳春县改属肇庆府。万历五年(1577年)十一月从阳春县划出富林及西部山区(即今河㙟镇的云帘,松柏镇的云容、双黄、北河,圭岗镇,永宁镇,花滩林场,山坪乡的长沙、丰垌、岳埇,双滘镇的五星、根子、榕木等地)并入东安县(后于民国3年改称云浮县)。

清代沿明制,阳春县仍属肇庆府。咸丰、同治年间,原属阳春县思良都那乌堡的岑垌,因客家军战乱,造成居民流离、田园荒废。乱平后,恩平县人向该县承充开垦,阳春县无人过问,遂归恩平县辖。

现代

据清光绪二年(1876年)石瑞昌主修的《肇庆府志》舆图及清光绪年间两广总督张人骏主修的《广东舆地全图》的阳春县图中记载,南浦属阳春县地。民国3年(1914年)东安县改称云浮县后,南浦属云浮县。

民国元年至13年(1912-1924年)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。民国14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(署治茂名)管辖。民国25年10月改隶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(署治高要)。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(署治茂名)。民国38年2月改隶广东省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(署治台山)。

1949年10月22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阳春县,同时云浮县西山特别区事实上交由阳春县代管,与阳春一道隶属广东省粤中地区专员公署(署治江门)。

1950年7月5日,根据上级许可,正式把原来明代由阳春县划出并入东安县的西部山区,从云浮县划出归属阳春县辖地,阳春县境才固定现在的规模。

1952年5月4日阳春县改属广东省粤西行政区(因署治湛江,1956年2月20日后改称为湛江专区、湛江地区)。

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,称两阳县,为两阳县辖地。阳春与阳江合并为两阳县后,将原阳春县漠阳公社蟠龙的上洒、大㙟、木头垌3条村划给原阳江县大八公社,1961年3月分为阳春、阳江两县时,这3条村没归还阳春县,遂从此一直属阳江县辖。

1961年3月25日复设阳春县至今。

1983年9月1日改属江门市管辖直至1987年底。

1988年1月7日,阳春县改属阳江市管辖至今。

1994年5月4日,阳春县升格为县级阳春市,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阳江市代管至今。

1949年以後区划变动

1949年10月至1958年8月(区、镇、乡制)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,全县(不包括西山)仍按民国时期的建制6个区,下辖3个镇、39个乡。

1950年7月5日,中共阳春县委根据上级决定,正式收回西山特别区(原明代万历五年划给东安县的县境西部山区,后称「云浮飞地」)。

1950年8月7日,把西山特别区(今圭岗、永宁镇)设为第七区,下辖大水、那霖、三垌、北河、永宁、八甲(今永宁镇之新江,非现在阳春市之八甲镇)、庙龙、双江等8个乡,区址设在圭岗圩。

1951年6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,附城镇列为乡级镇;后于8月升为区级镇。同年11月1自,全县由7个区调整为8个区,从原第七区划出八甲(新江)、双江、庙龙、永宁4个乡设第八区,区址设于永宁圩。

1952年4月调整行政区划,全县为8个区,下辖47个乡改设为149个乡,3个镇建制不变(2个乡级镇,1个区级镇)。

1953年8月4日,土改复查后再次调整行政区划。全县划为14个区、1个区级镇、190个乡(镇)。

1956年1月,阳春县人民政府改称阳春县人民委员会,各区设区公所(为县的派出机构),各区规模不变。全县14个区都以区公所的所在地命区名,第一区改为附城区,第二区改为马水区,第三区改为合水区,第四区改为春湾区,第五区改为松柏区,第六区改为河区,第七区改为圭岗区,第八区改为永宁区,第九区改为三甲区,第十区改为双滘区,第十一区改为八甲区,第十二区改为潭水区,第十三区改为河口区,第十四区改为岗尾区,县城镇不变。

1957年4月21日至5月,撤区并大乡,全县由原来186个小乡合并为36个大乡、4个镇,撤销原有区的建制,同时乡以下设农业生产合作社(不属于行政建制)。

1958年4月再行并乡,全县由原来36个乡、4个镇,合并为14个乡、1个镇。

(本节为节选)

下辖乡镇 / 街道(24)

同属「阳江市」的其他地区

数据来源

简介与章节文本来自中文维基百科条目《阳春市》(查看原文),以 CC BY-SA 4.0 授权; 区划代码来自国家统计局;传说的申报与编号来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。